環評審批權限下放,基層如何“接招”?
【谷騰環保網訊】近年來,為提高審批效率,加快項目落地和實施,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持續推行環評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制度,將部分環評文件審批權限下放基層,尤其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如江蘇省多年前就明確將化工等11類污染嚴重除外的所有報告表、登記表類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市、區)級,后續更是將部分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市、區)級。
隨著環評文件審批權限的不斷下放,部分地區基層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因監管水平不高和承接能力不足等原因,對環評文件審批工作“接不住”“管不好”。去年年底,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對18份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了通報批評,其中有15份是由縣(市、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批的,基層審批質量堪憂。
環評文件的審批需要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監管水平,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要能發現文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確保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達到預期的生態環境保護目的。為此,省市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幫扶。
一方面,加強培訓,指導基層部門系統學習審批業務標準,多利用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咨詢平臺尋求專家在線指導和遠程幫扶。另一方面,可組織全省、全市環評文件審批方面的執法能手和專家,通過日常檢查、復核等方式,對由基層部門審批的環評文件質量及其審批質量加強管理。對轄區內開展的環評業務加強監督檢查,對于環評文件存在的問題要進行通報,以儆效尤、舉一反三,推動基層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提高審批工作質量。
同時,各地還應加快制定和實施環評審批跟蹤監督制度,上級部門應當對分級審批目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如下級部門確實存在技術力量薄弱、人員不足、審批項目數量過多等現實困難,難以承接下放的審批事項,應及時對分級審批目錄進行調整,將下放的事項及時上收,在減輕基層環評審批負擔的同時有效保證環評審批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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