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哪些條款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
【谷騰環保網訊】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其間于2012年作了個別條文修改。此次修訂是這部法律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
這部法律中有哪些規定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小編將2012年版與2025年新修訂版進行了對照,梳理出新舊《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同之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危害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此條款強調“造成危害的”事實,并對情節較重的行為,由最高十日拘留提高至十五日。具體違法情節中增加了“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等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以上兩條,內容未作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工程設施、公共供水設施、公路及附屬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生態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基點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此條款增加了“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細化了具體行為,其中“環境監測”,改為“生態環境監測”,并強調盜竊、損毀行為“危及公共安全”。
第六十九條 娛樂場所和公章刻制、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關于要求登記信息的規定,不登記信息的,處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新增此條款,對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關于要求登記信息的規定,明確了罰則。
第八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條款增加了“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情形。同時,加重了罰則,2012年版《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噪聲擾民行為予以警告,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設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還提高了罰款金額,由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變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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