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危廢領域違法犯罪,彰顯司法力量
【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部近日公布了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領域的6個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例的查辦過程中,當地司法部門高度關注、積極參與,發揮了關鍵作用,給我們許多啟示。
危廢領域違法典型案件隱蔽性強,跨區域作案特征明顯,查辦難度大,司法機關及早介入,過程跟進,協同聯動,為查辦此類案件積累了經驗,值得認真總結。其他生態環境領域典型違法案件的查辦,同樣需要司法機關的配合、督辦。去年以來,第三輪兩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期間,司法部門在督辦典型案例過程中就發揮了重要作用。
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與司法部門溝通,健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互通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使用污防設施;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等四類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部門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至十五日不等拘留。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表明,生態環境部門有移送案件的義務,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也有接收、受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職能。
在實際工作中,生態環境部門掌握著很多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的線索,應主動與公安、檢察、法院機關溝通,建立環境違法案件互通、會商機制,借助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部門的力量,將典型案件一查到底,使嚴重違法行為受到應有的追究。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機關應強化生態文明建設職責,加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查辦力度。對于司法部門來說,要優化內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查辦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比如,公安部門設置生態環境保護大隊(中隊)、檢察機關設置生態環境檢察科(股、辦)、法院設置資源環境審判庭等都是有益嘗試,要在探索中完善、推廣。司法機關在傳統職責基礎上,要結合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拓寬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偵辦、檢察、審判范圍,提高辦案效率,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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