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
【谷騰環保網訊】統計數據顯示,自我國簽訂《巴黎協定》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碳案件近112萬件。隨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持續推進,涉碳訴訟案件數量呈現逐漸增多趨勢,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時、有力的審判指導。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第一部涉‘雙碳’規范性文件,對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碳這一新領域的各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助力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如是說。
■ 2016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碳案件近112萬件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并專門論述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其中,部署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強調要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堅持先立后破,有計劃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
發布會上,劉竹梅介紹,《意見》緊扣國家“雙碳”目標,對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主要任務,遵循全國統籌、節約優先、雙輪驅動、內外暢通、防范風險的原則要求,立足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統計數據顯示,自我國簽訂《巴黎協定》(2016年4月22日)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碳案件近112萬件。其中,涉經濟社會綠色轉型案件1.5萬件,占比1.4%;涉產業結構調整案件13萬件,占比11.9%;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90萬件,占比最大,為80.4%;涉碳市場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萬件,占比6.2%。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強統籌協調,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要求,《意見》提出,審理新業態新模式生產服務消費案件,要強化對新類型環境權益交易模式、資源要素市場創新的規則指引;審理溫室氣體排放民事侵權案件,大氣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堅持生態修復優先,處理好固碳和增匯的關系,積極引導和規范侵權人購買碳匯產品折抵賠償碳匯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審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強化企業環境責任意識,依法披露環境信息,有效遏制資本市場“洗綠”“漂綠”不法行為。
自2021年7月正式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以來,我國碳市場已成為全球覆蓋碳排放最大的市場。針對涉碳交易糾紛案件類型新、數量逐年增多等特點,《意見》提出,審理碳排放權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場交易相關主體之間的權責,推動提高市場流動性、形成合理碳價,增強企業碳減排動力;審理碳排放配額等擔保案件,要穩固碳市場業務創新的制度基礎,助力碳交易產品發揮融資功能,穩定市場預期。
碳排放數據是開展交易的基礎,數據質量是碳市場的生命線。劉竹梅介紹,《意見》提出,審理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對部分企業虛構、捏造、瞞報、漏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助力提振市場信心,為全國碳市場有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 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各類涉碳糾紛案件
為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各類涉碳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同步發布11個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李相波介紹,本批典型案例系經過地方三級人民法院推薦,最高人民法院在篩選過程中充分征求了相關科研院校的法學、環境學等方面的專家以及部分審判執行一線法官意見,最終遴選而出。
記者注意到,這批案例包括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溫室氣體排放環境侵權、水泥產能指標轉讓合同、破產案件中將危險廢物處置費用認定為破產費用、碳排放配額轉讓合同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技術服務合同、碳排放配額清繳行政處罰、碳排放配額強制執行、破壞環境監測計算機信息系統、濫伐盜伐林木碳匯賠償等多方面的內容,都是近年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中的新類型案件。
如,在上海某實業公司訴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將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國家列入淘汰類產業的比特幣“挖礦”行為所涉合同,認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合同。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洪艷蓉認為,這一案例的開創性意義在于,既有效緩解了面對多變的黑/灰色產業無法及時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層面預先規制的困境,也深入貫徹了市場化的糾紛解決思路并建立起治理“挖礦”行為的風險收益約束機制,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規范、保障和引導綠色發展的積極作用。
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產清算案,是入選本批次的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預防性司法理念,踐行生態權益優先保障的破產審判新思路,在破產程序中將生態環境治理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列支,消除了破產企業留存危廢物的環境污染隱患。
環境瑕疵財產無論在清算程序還是重整程序中,都極易成為意向買受人或潛在投資人參與競買或重整投資的“絆腳石”,易導致破產財產因市場化程度不足而未能實現價值最大化。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嘯點評認為,先治理污染再處置資產的破產財產處理思路,既保護了破產企業的財產安全,又解除了意向投資人的后顧之憂,加快推動破產財產的價值最大化,切實保障了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廣西某礦業公司訴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前后兩份轉讓協議均有效的同時,考慮到第二份轉讓合同的水泥產能置換已經按照轉入地、轉出地政府要求實際履行完畢,依法駁回第一份轉讓合同受讓人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保障產能置換政策有效實施,避免出現合同履行“僵局”,為建材行業開展節能降碳改造、產業結構深度調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
■ 不斷探索裁判執行方式,完善“雙碳”審判體制機制
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或審判組織2426個,設立南京、蘭州、昆明、鄭州、長春、烏魯木齊環境資源法庭,構建有助于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案件歸口審理制度,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模式。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將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案件分別納入五大環境資源案件類型之列。各級人民法院建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歸口審理涉碳案件等環境資源案件,統籌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與應對氣候變化。
“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經過十余年發展,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探索創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的環境資源審判獨有的裁判執行方式和經驗。”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三級高級法官孫茜介紹。
如,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適用禁止令、行為保全等措施;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勞務代償”“認購碳匯”等裁判執行方式,促進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及時有效恢復,提升固碳增匯能力;樹立恢復性司法理念,設立碳中和等生態修復基地。此外,審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業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還注重引導企業采取淘汰落后產能、擴大綠色生產的方式替代履行。
比如,典型案例陳某華濫伐林木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在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統化、流程化、規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匯補償機制,落實“損害擔責、恢復生態、堵疏補漏”原則,體現了生態修復優先、固碳與增匯并舉、刑事責任與修復賠償相協調的環境資源司法理念。
全國碳市場是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低碳技術創新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發揮著促進企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作用。同時,碳市場這個新生事物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爭議糾紛也進入訴訟渠道。
“隨著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主體、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擴容和多元化,還會帶來涉碳糾紛案件類型、數量的進一步增加。”孫茜表示,在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將加大對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碳匯等涉物權、合同、侵權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核證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進行登記、交易的其他碳產品案件,環境保護稅案件等涉碳領域新類型案件的審判指導力度,推動碳市場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運行。
此外,人民法院還將強化訴訟與調解、仲裁等替代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場邏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協作,依法推動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更好結合,協同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和生態環境系統治理,堅定不移走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司法服務道路。
專家點評11起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1 上海某實業公司訴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近年來,比特幣價格暴漲刺激了通過“挖礦”原始取得該虛擬商品需求的高企,但這一活動因高能耗并嚴重污染環境而被我國行政部門列入淘汰類行業名單,實踐中僅靠行政執法難以全面禁止。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門對“挖礦”行為的產業認定,未止步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要求,將其上升定性為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規定而違背“公序良俗”,納入合同效力評價體系,繼而否定“挖礦”交易的有效性而使當事人各擔風險,解決爭議。由此,開辟了適用《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的裁判性規則新路徑并構筑了通過否定商事合同效力,限制當事人從事有害綠色發展民事法律行為的裁判新思路。
點評專家:洪艷蓉,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2 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訴德清某保溫材料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氣污染案件。縱觀全案,有幾點值得推介:一是責任追究到位。在本案中,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能夠嚴格依法辦案,沒有出現“以罰代賠”和“以刑包賠”現象,依法保護國家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審理過程中,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類案件“三審合一”模式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三是本案在判決書中,除了適用《環境保護法》之外,還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條款,作為一起大氣污染案件,這樣的法律適用更具有針對性。
點評專家:張梓太,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3 廣西某礦業公司訴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盡管本案實質為民事合同糾紛,但案涉合同內容為企業產能置換,與節能減排緊密相關。在碳達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國制定了多項產能置換、減量等碳減排政策。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遵循法治原理的前提下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支持企業低碳綠色發展內容的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是人民法院依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有益探索和實踐。
點評專家:竺效,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教授
4 杭州某球拍公司破產清算案
本案踐行了生態權益優先保障的破產審判新思路,要求破產企業先治理污染再處置資產,并支持將破產程序中的污染治理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列支。此舉至少具有三方面積極意義:一是突出預防性司法理念。二是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三是明確管理人生態保護職責。本案中,管理人積極履職,對廠區內危險廢物進行主動核查,將環境治理工作落到實處。管理人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溝通,適時制定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的意思自治在破產財產處置過程中應被充分保障,最終以91.26%的贊成比例高票通過。因此,本案對于引導管理人積極履行生態保護職責具有示范意義。
點評專家: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5 廣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訴廣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糾紛案
不同于自生自發性的傳統市場,碳市場、碳交易系統在本質上不僅是一種市場機制,而且是一套非常精細、復雜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制度。碳市場的建立和運行,必須以民法為基礎,以相關的行政管理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為保障。在本案交易雙方選擇的碳排放配額交易模式下,交易平臺既沒有義務保證買受方的交易賬戶必須持有滿足案涉交易的相應資金,也沒有義務保證出賣方一定可以獲得案涉交易款項。碳交易平臺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對方或者保證方,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承擔交易風險,但應當依照相關行政規章和政策建立和執行風險管理制度,違反該監管義務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點評專家:王明遠,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教授
6 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訴某光電投資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本案的雙方當事人簽訂《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開發服務協議》,由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CCER開發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如果在此類合同履行中產生諸如本案所涉的爭議,需結合合同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判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歸屬。除了本案合同所涉的CCER開發形式外,還有專業機構采用參與CCER項目并分享開發收益的方式。從本案的裁判可見,無論采用何種開發方式,人民法院公正、專業及高效的審判都可以為我國CCER項目及市場的建構和穩定發展提供堅強有利的法治支撐。
點評專家:丁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7 深圳某容器公司訴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行為案
按期清繳碳排放配額是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但并未申請復核,而是作為抗辯理由拒絕履行清繳義務。人民法院支持、監督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為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實現和碳市場的健康運行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點評專家:張希良,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教授
8 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額執行案
本案執行的是企業富余的碳排放配額。企業通過技術改造與節能減排積累下來的碳排放配額,不但為企業今后擴大生產提供發展空間,還可以激勵企業不斷進行環保技術的改進與創新。在碳排放配額執行的過程中,人民法院主動了解碳排放配額交易機制,重視企業發展對碳排放配額的需求,避免因執行阻滯甚至破壞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本案作為全國首例“碳執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額市場價值的實現方式,拓展了民事強制執行的新思路。更為重要的是,本案的成功執行還為排污權等“綠色權利”的執行提供了生動的模板與寶貴的經驗。
點評專家: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9 韓某濤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本案是一起排污單位對煙氣排放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中污染物的后臺參數進行篡改而構成犯罪的案件。這類案件的及時查辦和對違法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是對相關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的極大警示,同時,也是遏制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及其非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法治保障。
為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我國正在采取碳排放配額、碳排放權交易等各種措施,在碳排放的監測、數據計算方面也會涉及造假問題,本案及其類案的審理,也為相關碳排放數據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提供了審判經驗。
點評專家:王燦發,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公益訴訟研究基地主任、教授
10 阿羅某甲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本案中,被告人按照生態修復方案補種樹木,并確保當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通過對森林生態系統的恢復和可持續管理減緩氣候變化,恢復已被破壞的森林生態系統,通過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儲存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增加陸地碳儲存(即碳匯)。司法引導、促進利用森林生態系統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來抵銷化石能源燃燒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有利于發揮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技術較成熟、成本較低的優勢,能夠為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發揮積極作用。
點評專家:徐晉濤,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11 陳某華濫伐林木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創新性地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根據被告人濫伐林木的具體行為及其他綜合因素,一方面,對快速核算林業碳匯損失、通過認購林業碳匯擴展生態修復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堅持了涉碳匯賠償適用范圍的嚴謹性和寬嚴相濟的量刑原則。
點評專家:王乃祥,北京綠色交易所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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