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清友團隊:碳交易與碳稅孰優孰劣?
隨著我國2030碳達峰、2060碳中和的“30·60目標”確認,作為減碳工作的重要任務和重要手段,碳交易備受市場關注。今年2月1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正式生效。這標志著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將從區域試點走向全國統一,全國碳交易所有可能在今年鳴鑼開市。
碳交易和碳稅是目前世界上各國最常用的兩大碳減排制度安排。有意思的是,圍繞兩者之間減碳效果的孰優孰劣,爭議不小。
01碳交易與碳稅的經濟學原理
從經濟學上看,兩者都是為了解決公共產品的外部性而采取的政策手段,但從原理上來說又存在一定的差異。
碳交易作為數量導向的政策工具,被認為是符合科斯定理的一種可交易污染許可證的典型應用。我們都知道外部性是西方經濟學里關于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之一,其中環境保護問題就是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的產品。而科斯認為,只要污染權利(或者說是產權)得到明確,并且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市場本身其實可以有效消除環境外部性。既然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需要治理減排,但治理減排會給不同國家、不同企業造成成本差異,那么碳排放權就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換,用碳交易這種市場化的手段來解決空氣污染問題。
與碳交易相比,碳稅是以價格為導向的政策工具,類似于經濟學中的“庇古稅”。按照福利經濟學家庇古的觀點,環境污染外部性的根源在于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從而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因此,只要政府采取措施——比如說征稅——使得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相等,那么就可以得到經濟學追求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02碳交易與碳稅相比孰優孰劣?
由于國家地區間的經濟、金融、監管條件不同,很難簡單的判斷碳交易和碳稅在減碳效果、綜合影響上孰優孰劣。
先來看看碳交易。碳交易直接指向碳排放量,減排效果明確,政策出臺、調整不涉及立法,程序上來說也相對簡單、更為靈活。此外,碳交易作為一種市場可交換產品,具有金融的天然屬性,能夠吸引銀行、基金、企業更多參與,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碳交易作為一種人為設計、控制的市場,存在著高昂的監管成本和道德風險。由于碳價格波動性,一旦產品金融化則對金融風險的監管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碳交易比較適合金融市場發展比較充分的國家和地區。
碳稅的優點在于,不需要太復雜的市場產品和交易規則設計,管理、運行成本相對碳交易要低很多;而且碳稅作為政府稅種之一,相對固定便于企業做好減排安排,可以增加政府收入,用于投資開發新減排技術。不過碳稅的缺點也比較明顯。第一,作為一個稅種,出臺、調整都需要嚴格的程序,靈活性較差。第二,通過價格影響碳排放量,間接影響、效果存在不確定性。第三,由于缺乏超國家的征稅部門,碳稅不能像碳交易那樣,用于解決全球碳減排問題;第四,可能會造成國與國之間發展的不平等,讓實施國的企業由于碳稅而轉移到環境政策寬松的國家,導致實施國產業外流。
正因為碳交易與碳稅各有利弊,很多國家或地區都是結合自己的國情,選擇合適的減碳制度安排。
據世行統計,截至2020年6月已有超過30個國家和地區實施碳稅政策。其中,比如瑞典、芬蘭、荷蘭等國,單獨專門設立了碳排放稅在全國實行;而日本、意大利、德國等則是在能源消費稅、環境稅等現有稅種中加入了碳排放因素,形成了潛在的碳稅。
同時有意思的是,自歐盟于2005年運行全球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來,碳交易在全球的實施版圖不斷擴大。截至2020年,全球已運行的國家和地區碳交易體系有21個,其中有一個超國家機構、5個國家級、16個省/州和7個城市,碳排放交易體系所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總量的9%。
03中國減碳之路的選擇:碳交易or碳稅?
對于中國而言,到底是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目前看碳交易的步伐走的比較快。從2013年七大試點地區先行到今年很可能走向重點行業開展的全國性交易,第一階段主要是電力,下一步將擴展到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民用航空等領域。按照生態環境部官員的說法,“一個行業成熟了就再納入一個行業,在‘十四五’期間,會有新的行業進入全國碳市場。”[1]相比較而言,碳稅的推進稍慢一些。我國在2006年前后就開展了關于碳稅的研究工作, 但遺憾的是2018年我國開始征收環境稅,碳稅并未納入其中。
為什么中國會優先發展碳交易呢?我們猜測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阻力大小。我國電力、化工、水泥等碳排放比較集中的行業都處于上中游,以大型國企為主,直接征收碳稅的話阻力相對比較大。
第二,國際影響。碳交易可以更快參與全球碳排放貿易,更好的樹立大國形象。同時中國作為最大的碳排放國,發展國內碳交易市場,有利于未來全球碳定價權的競爭。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碳交易與碳稅分別代表著從量與從價兩種不同的機制,且各有利弊,因此一些國家、特別是環保標準比較高、經濟規模比較大、產業結構比較復雜的工業國家,采取了雙管齊下的策略。比如德國、日本等,包括韓國在大力推碳交易的同時,現在也開始積極研究碳稅。
對于我國來說,在已實施碳交易的情況下開展碳稅是否會加重企業負擔?選擇在資源稅、消費稅、環境稅之下加征碳稅,還是作為獨立稅種?如何避免重復征收、加重企業負擔?這些都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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