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污染地塊如何選用處置策略?——對幾個具體案例的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實踐分析
本文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紹了現實中最常見的三種類型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策略。這三種類型分別為:暫不開利用地塊、擬開發利用地塊、治理修復工期很緊的地塊。
一、暫不開利用地塊風險管控
以某化工廠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為例。
1、地塊基本情況:東臨嘉陵江,面積380畝,在1957年~2008年,為某工廠原址。工廠的主要產品為紅礬鈉和鉻酸酐,生產規模為0.4萬~2萬噸/年。地塊現被規劃為居住、文化娛樂用地及公共綠地。其地塊內殘留有大量鉻渣及六價鉻,由于六價鉻溶解度大、易被生物迅速吸收,對人體健康及嘉陵江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亟須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2.風險評估結果:污染土壤中總鉻含量最高達到81200毫克/千克,六價鉻最高含量達到1770毫克/千克,其風險不可接受。綜合考慮修復資金需求、地塊開發計劃等因素,將此地塊列為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實施風險管控。
3.風險管控技術路線:清除鉻渣及含鉻廢渣;建設截污堤與含鉻滲濾液收集體系,將滲濾液經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實行達標排放;設置圍欄、標識牌等,防止人員進入地塊。
4.實施效果:滲濾液外排水質和入江斷面水質均達標。區環境監測站每年定期對這一地塊的污水排放口水質開展監督性監測,結果顯示,廢水排放能夠穩定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總鉻小于1.5毫克/千克,六價鉻小于0.5毫克/千克);區環境監測站在地塊廢水入嘉陵江排污口上游50米和下游100米處斷面開展監測,結果顯示,水質為地表水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斷面水質達標要求為Ⅲ類)。
二、擬開發利用地塊的風險管控有的地塊曾經被污染,接下來還要開發利用,怎么辦?以某焦化廠的治理修復與風險管控為例。
1.地塊基本情況:2008年之前為一家焦化廠,其主要原料是煤,主要產品是焦炭,輔產品為焦爐煤氣及其他煉焦產物(如焦油、多環芳烴、苯系物)等。這一地塊中的主要污染物為苯和苯并(a)芘。
2.治理修復必要性: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這一地塊規劃為工業遺址公園,原則上不大拆大建,未來擬作為公園綠地使用。考慮到地塊內殘存有多環芳烴、苯等污染物,評估認為,這個地塊土壤中污染物超過風險可接受水平,需采取措施進行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
3.分區治理策略:根據污染物濃度,將地塊分為兩個區域來管控。一是高風險區域,苯并(a)芘濃度高于62毫克/千克或苯濃度高于51.6毫克/千克的污染土壤范圍,面積約為3.29萬平方米,土方量為6.48萬立方米,最大深度為5米;二是一般風險區,苯并(a)芘濃度介于6.2至62毫克/千克同時苯濃度低于51.6毫克/千克的污染土壤范圍,面積約為2.52萬平方米。
4.治理修復工藝路線:實施分區治理,按照修復深度及保留建筑物狀況,選擇不同的技術工藝。對于高風險區域,在建筑物以外區域采用斜向或水平加熱-抽提系統或豎直加熱-抽提系統進行處理;在建筑物內區域采用斜向或水平加熱-抽提系統進行處理。對于一般風險區域,在建筑物以外區域先進行地表阻隔覆蓋,采取安全阻隔、生物降解、植被恢復等工程措施;在建筑物以內區域,由于地表硬化層本身為良好阻隔層,僅做完整度檢查和相應修補即可。
5.地塊修復經驗:突出風險管控,以“景觀生態恢復+工程控制”為主,采取有效措施阻斷污染物擴散或暴露途徑。
一是當污染暴露途徑以蒸氣吸入或接觸表層污染土壤為主要暴露途徑時,考慮以直接工程阻隔作為主要風險控制措施,配合景觀設計。對采用阻隔技術處理的受污染土壤,結合景觀生態恢復對其進行長期監測,主要監測對象為以苯系物為主的揮發性有機物,當污染土壤濃度較高時,高風險污染源采用高溫脫附及氣相抽提修復技術去除污染物。
二是結合地塊修復治理、未來土地景觀設計和開發需求,采用“分區、分級”治理思路,將治理修復區域分為高風險區域和一般風險區域兩類,有針對性地選擇修復技術路線,最大限度地減少修復土方量。
三是結合規劃用途要求,優先選擇修復成本低、修復周期較長的修復技術。考慮到這個地塊主要規劃為公園綠地,開發時序較長,而且部分生產設備及建筑將被保留作為景觀,且修復后土壤需具有生態功能,因此,修復技術選擇以綠色、原位、生物修復技術為主,而不是大規模開挖和使用化學藥劑。
三、工期很緊的場地修復現實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用地非常著急,但場地修復需要時間較長。怎樣在較短時間內把土壤修復到位?以某鑄管廠治理修復為例。
1.地塊基本情況:1958年,某鋼鐵廠在此建廠。2003年~2015年,轉為某鑄管廠,主要經營離心球墨鑄鐵管、鋼鐵冶煉及壓延加工、鑄造制品等。
2.治理必要性:這個地塊主要規劃為居住用地、道路用地等,西側和北側為住宅、商業區,東側為住宅、學校區,均為敏感保護目標。地塊內殘存有較多的鋼渣、廢棄構筑物及污染土壤,主要污染物為砷、鉛、鎘、鉈等重金屬,以及石油烴、多環芳烴和苯等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等構成較大威脅,亟須開展治理修復。
3.治理策略和技術路線:結合分為兩個施工單元的實情,科學設置施工時序。其中一個單元需要在45天內完成6.8萬立方米土壤治理修復。項目組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將污染土壤清挖與臨時設施和修復設備安裝調試同步進行,將重金屬與有機污染物異位氧化修復與重金屬污染土壤固化穩定化修復同步進行,并將修復合格土壤全部回填至規劃為道路用地的區域。另外一個施工單元,污染范圍大,非污染區空間有限,且需全部用于熱脫附設備區、氣站、污水處理站等臨時設施建設,缺乏土壤清挖后臨時堆放區和修復后的待檢區。項目組采用“邊清挖,邊修復,邊回填”模式,即將臨時堆放區土壤修復完成驗收后,第一時間原基坑回填壓實,作為修復土壤待檢區,以此循環,直到完成整個地塊修復。同時,項目組還設置了現場實驗室,實時調整藥劑投加比、加熱溫度、停留時間等工藝參數,在確保修復質量的同時大大節約了修復成本。
4.相關思考:一是怎樣確定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履責順序?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責任人是首要責任主體,土地使用權人是次要責任主體。基于“受益者負擔”原則,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履責,比如突發緊急情況、責任無法認定、責任人拒不履行、政府履職更為合理的其他情形等。鼓勵其他當事人自愿履責,并在后期可以獲得一定經濟回報。不管實施風險管控或修復活動的主體是誰,所支出的費用最終都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
二是地塊開發的順序怎樣確定?需要分期分批開發的地塊內土地,原則上住宅、學校等敏感類用地應后開發,以防止周邊未完成修復的受污染地塊對敏感人群造成不良影響。
作者: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綜合業務部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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