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落地”亟須制度喚醒
更新時間:2015-08-05 08:48
來源:南方報網—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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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頒布,龍門縣首例涉環境污染罪案件宣判,3名被告因將礦物油廢渣排放土坑獲罪,其中兩被告獲一年有期徒刑,一被告獲九個月有期徒刑。
2014年8月,被告人楊某在位于龍門縣某煤山山腳下,雇請他人開挖大土坑一個,用于儲存礦物油廢渣,待儲存一定數量的廢渣后再出售給瀝青加工廠從中牟利。同年10月起,被告人楊某多次從他人處收購礦物油廢渣,并由被告人陳某、何某負責運輸約50噸礦物油廢渣至被告人楊某開挖的土坑中儲存。直至2014年10月16日的一次傾倒過程中,被龍門縣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發現,并現場查處、制止,此時重型罐車內仍留存礦物油廢渣約8噸。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楊某、陳某、何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經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在被告人陳某、何某駕駛罐車內提取的樣品“未知廢棄物”,含有廢礦物油HW08等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
龍門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陳某、何某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和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陳某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何某起次要作用。因此,判處被告人楊某和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何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件主審法官表示,污染環境罪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污染環境案的宣判對所有排污企業及相關個人都是一種紅色警告,表明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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